第2055章:公訴人和辯方
随着審判長的這一落槌,今天的庭審正式開始。
連隽泰穿着一身囚服,坐在被告席上,他的左右兩側就是公訴方和他的辯護方,被關押期間警察已經變着法的對他各種審問了,他都沒有配合。
如今到了法庭上,有巧舌如簧的辯護律師,他就更不用開口了,特别從容淡然的端坐在被告席上。
庭審開始後,先由公訴人發言。
檀峥此刻特别緊張地坐在聽審席上,目不轉睛的看着坐在公訴方席位上的鄒婷。
“尊敬的審判長,審判員好,我是這次案件的主辦檢察官鄒婷,今日先由我宣讀對犯罪嫌疑人連隽泰的起訴書……”
鄒婷铿锵有力的讀着對連隽泰的起訴書,然後在大屏幕上出示了本案的相關物證。
“經法醫屍檢,被害人連隽誠的死亡原因符合被沙土埋壓所緻的機械性窒息死亡,屍檢報告顯示,死者肺部吸入沙礫,經過檢測,死者體内的沙礫跟南城行政大廳的沙礫成分完全一緻。
由此可以斷定,當時正在施工的南城行政大廳工地就是第一案發現場,而這個工地就是由嫌疑人連隽泰全權負責,再根據法醫給出的死亡時間,和衆多證人的口供,可以确定當天晚上連隽泰就在案發現場。
他不僅在案發現場,而且還在死者被害前跟他吃過一頓飯,也在他們一起用餐的餐桌,也就是嫌疑人私人餐廳的私人餐桌上,提取到了被害人的指紋。
在這裡特别強調一下,嫌疑人有很嚴重的潔癖,家裡的書房不但傭人不能進,親生父親和兄長也不能進,這個有傭人口供為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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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此邏輯上,可以想象到嫌疑人當時作為南城行政大廳的工程負責人,他的私人休息室和餐廳是絕不允許下屬私自闖入的。
”
鄒婷出示了一些物證,然後繼續闡述道:“現在由我來還原一下嫌疑人的行兇過程,他先是假借收留被通緝的被害人,當天晚上同被害人吃過一頓飯,之後将他殘忍的掩埋在土地下,任由被害人活埋緻死。
之後嫌疑人從地下面挖出了被害人的屍體,将屍體裝入一個大型行李箱内,放置自己休息室的冰櫃内儲放,等工程完工之後,他的休息室要被改成值班亭。
他便提議一些閑置的雜物可以放入地底下做填充物,借此将裝有被害者屍體的行李箱扔到地下掩埋。
警方的勘察人員在裝屍的行李箱内發現了毛發,經精确的dna鑒定該毛發屬于嫌疑人所有。
綜上所述,公訴方認為本案證據确鑿,嫌疑人連隽泰犯罪事實清楚,對自己親哥哥痛下殺手,其作案過程手段殘忍。
實施犯罪後等一系列表現都足以證明嫌疑人毫無悔意,被捕到案後,依舊不配合警方調查,無主動認罪表現,故請求審判長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連隽泰死刑,謝謝。
”
鄒婷說完之後審判長開口:“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。
”
剛才鄒婷在說的時候,周律師也都認真的做着筆記,到他發言了,他也是特别的鎮定。
“尊敬的審判長,審判員好,首先我對連隽誠的死感到非常的惋惜,他雖然有罪在身,但罪不該死這是事實。
我的當事人連隽泰先生作為死者的親弟弟,悲傷的情緒可想而知,在此我真的特别想替我的當事人喊冤,在我當事人情緒這麼悲痛的情況下,你們還要認定他是兇手,這才是殘忍至極。
好了,我現在正式開始說我的辯護觀點,我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完全是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,指控不能成立。
殺人案的三要素,首先是殺人動機,通常情況下,殺人動機有五個分類,情感動機、利益動機、報複動機、自衛動機和瘋狂動機。
在此之前我也做過大量的走訪,我的當事人跟被害者兄弟兩個關系非常好,這就排除了情感動機和報複動機。
當時死者被害時已經是通緝犯,我的當事人自然而然的順位成繼承人,利益動機也被排除;
我的當事人作為知名企業家,社會地位高,生活水平上等,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身體十分健康,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存在報複社會,激情殺人的可能。
那就隻剩下了自衛動機,我剛才說了公訴方證據不明,所以對這一點我先保留。
其次,殺人手段,剛才公訴人闡述了我當事人的作案過程,聽完,我的感受隻是兩個字,可笑!
從一個加害者的視角,将屍體順利地掩埋在南城行政大廳地下,已經是萬事大吉,在這個前提下要再把屍體挖出來,再準備行李箱冷藏,二次埋屍。
這種行為完全是畫蛇添足,而且大大暴露了自己行兇的概率,我不懂公訴方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推理,就我這個疑問,一會兒請公訴方解答。
最後,殺人場所,早有預謀的兇殺,在殺人場所的選擇上,兇手都下意識的回避開跟自己相關的重要場所,因為案發現場一旦被發現,他自然而然就會成為嫌疑人。
南城行政大廳是政府工程,我的當事人作為工程的主要負責人,整日待在工地上,肯定是跟他的下屬們很熟悉,而且工地這種地方大家都知道人多眼雜,選在這種地方殺人這個不合理。
最後的最後,我再說一下殺人後果,現在就算是再法盲的人也都知道殺人償命,我的當事人作為飽讀詩書的知識分子,這個道理他比任何人都懂。
就算對商界再不關注,在我們當地也都該聽過誠泰建工,也都該知道這邊利民工程的一個跨江大橋就是由誠泰建工承建。
我的當事人作為誠泰建工的董事長,身價不用我多說,不用那些高知的人的看法,就我們普通老百姓都知道,像我當事人這個身價和生活環境那是厲害的很啊。
掌管着如此有前景的企業,在自己事業的上升期,處心積慮去殺一個成了通緝犯、且感情深厚,沒有任何矛盾的親哥哥,為什麼?
這說得通嗎?
所以以上,殺人動機、殺人手段、殺人場所和殺人後果,按在我當事人身上并不吻合,還有公訴方提供的我當事人私人餐桌、藏屍行李箱内發現了屬于我當事人的毛發。
我認為這些遠不足以成為判定我當事人行兇的直接證據,還有之前公訴人出示的衆多證人的口供,也都是口說無憑。
與其說這個案子是我當事人所為,我倒是認為更像是有人栽贓陷害我當事人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所以法律是嚴肅且公平公正的,法律不該放過一個壞人,更不能冤枉一個好人,尤其是冤枉被害者家屬。
所以我懇請審判長,請您一定查明,抓出真正的兇手,還我當事人清白,讓我的當事人,也是被害人能盡快無罪釋放,我的辯護完畢,謝謝。
”